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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百问解答手册(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相关内容)

作者: 编辑: 来源:关务无忧 发布日期:2022-12-19
信息摘要:

在关于海关程序便利化方面,RCEP 协定相较于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有哪些新的内容?

RCEP 协定中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章节中包含高于 WTO《贸易 便利化协定》的增强条款,包括:对税则归类、原产地以及海关估价 的预裁定;为符合特定条件的经营者 (授权经营者) 提供与进出 口、 过境手续和程序有关的便利措施;用于海关监管和通关后审核的风险管理办法等。

RCEP 协定中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章节主要内容是什么?

“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是 RCEP 中程序性和实操性较强的一章 内容,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的货物贸易以及出入缔约国之间的运输工具。 该章内容的重点在于要求缔约国简化海关程序、提高通关效率,为缔 约国的贸易主体提供更高程度的便利,但并不减损缔约国海关对进出 口实施适度监管的权力。该章共二十一个条文,基本承袭了 WTO《贸 易便利化协定》的内容,个别条款的开放程度以及给予贸易主体的便 利化程度高于《贸易便利化协定》。

装运前检验(Pre-shipment Inspection)是指什么?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商品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中国法律法规、 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以及装运前检验规程等要求,由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 行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然后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行为。

RCEP 协定中对装运前检验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RCEP 协定条款的第四章第八条是装运前检验条款。具体为 ( 一) 每一缔约方不得要求使用与税则归类和海关估价相关的装运前检验。  (二) 在不损害任何缔约方使用第一款未涵盖的其它类型的装运前检 验权利的前提下,鼓励每一缔约方对装运前检验的使用不再采用或适 用新的要求。(三) 第二款所提及的装运前检验,涵盖在《装运前检验 协定》 中,并且不排除以卫生和植物卫生为目的的装运前检验。

RCEP 协定中对因商品归类或海关估价目的进行装运前检验的禁止,是否减损了成员国政府为其它目的而向贸易主体施加装运前检 验义务的权力?

对因商品归类或海关估价目的进行装运前检验的禁止,并不减损 成员国政府为其它目的而向贸易主体施加装运前检验义务的权力。虽然 RCEP 鼓励缔约方对装运前检验的使用不再采用或适用新的要求, 但是并不禁止缔约方出于环保、卫生、防疫等目的对其它成员国的拟进口商品新增装运前检验的强制要求,并将相关检验证书作为进口报 关的必备文件。

抵达前处理(Pre-arrival Processing)是指什么?

抵达前处理就是要求缔约国海关允许贸易主体提前报关并在货物 抵达前处理相关报关信息,在我国主要体现为提前申报制度,是指进 出 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 (运) 单或载 货清单 (舱单) 数据后, 向海关提前申报。

RCEP 协定中对抵达前处理(Pre-arrival Processing)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RCEP 协定中对抵达前处理的规定有两条,一是每一缔约方应当 采取或设立程序,允许提交货物进口所需的文件和其它信息, 以便在 货物抵达前开始处理,  从而在货物抵达时加快放行。二是每一缔约方 应当在适当的情况下,规定以电子格式预先提交第一款所提及的文件 和其它信息,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处理此类文件。

抵达前处理制度即提前申报制度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 所前 3 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提前申报制度将海关单证审核和海关税费征收程序前置,从而在货物抵达时缩短通关时间、加快放行。

税则归类具体是指什么?

税则归类即商品归类,是将进出口商品归入到既定的商品分类目 录体系,确定其商品编码的行为。每一项商品经过归类后都对应一个 商品编码 (H.S 编码) ,商品编码的不同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 国内环节税税率、 出 口退税率以及不同的进出口管制政策,这是进出 口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必备要素之一。

税则归类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海关应当依法 审核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海关估价具体是指什么?

海关估价是指海关依据一定的标准、计算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商品完税价格的行为,完税价格是征收进出口环节相关税费的基础。

RCEP 协定中对缔约国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或价格有质疑的情形是如何解决的?

RCEP 协定中如果缔约国海关在对进口商品的归类或者价格有质疑,可以通过商品进口前的预裁定程序、价格磋商机制或者进口通关后的后续稽查程序可以解决,而无需再通过为贸易主体强制设置装运 前检验义务来确定。该举措,在降低贸易主体交易成本的同时提高了货物出运速度和通关效率。

外贸企业在进行提前申报时有哪些特别注意的事项?

外贸企业在享受贸易便利化的同时还应多关注申报时间的影响,特别是对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临近、贸易管制政策可能会调整以及税率、汇率可能会变动的情形, 以对申报时间、实际出入境时间预先做好安排。

提前申报的近出口货物实施的税率和汇率适用什么要求?

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 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提前申报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 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货物, 适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汇率和税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转关货物, 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预裁定 (Advance Rulings) 具体是指什么?

预裁定指一国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就货物的税则归类、原产地、 完税价格等对进出口关税、优惠待遇等有实质性影响的事项在申请所 涵盖的货物进口之前向申请人出具的书面决定。

预裁定 (Advance Rulings) 程序对企业有何便利度?

预裁定程序可以增加进出口报关、征税等活动的确定性,避免贸易主体错误申报,从而提高通关效率、防范处罚风险。

“经认证的经营者”具体是指什么?

“经认证的经营者”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简称“AEO”) 是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 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 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AEO 制度对企业有什么便利化好处?

AEO 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通过海关对信用状况、守法程度 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实施认证,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优惠通关便 利的一项制度。实现 AEO 互认是各国海关合作的重点领域之一。不同国家海关之间,可以通过 AEO 互认制度相互给予对方的 AEO 企业优惠便利措施,从而提升两国企业跨境通关效率,压缩通关时间,降低贸易成本。

目前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 AEO 企业互任情况进展如何?

AEO 企业互认一般是两个国家海关经过磋商确定的双边安排,我 国 目前已经与 RCEP 成员国中的日本、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新 加坡签署了 AEO 互认双边安排。我国规制AEO 认证制度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7 号)、《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 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 年第178 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 年第177 号) 、《海关 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229 号) 、《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2190 号) 以及与相关国家关于 AEO 制度互认的 双边安排,这些法规规定已经基本满足 RCEP 第四章第十三条的要求。本条第五款规定,“为加强向经营者提供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每一缔约 方应当向其它缔约方提供通过谈判相互承认经认证的经营者计划的可能性” 。因此,为履行 RCEP 协议义务,未来我国将会与日本、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新加坡之外的其它成员国完成 AEO 海关互认的安排。

我国海关对企业认证是如何分类的?

我国海关按照信用等级将注册企业分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 和失信企业,其中认证企业又分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被 认证的主体包括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 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认证企业标准分为高级认 证企业标准和一般认证企业标准,每类标准均包括通用认证标准和根 据申请认证的主体不同而制定的单项认证标准,具体包括内部控制、 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 4 大类标准,该认证分类标准与 RCEP 要求也是吻合的。

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在海关享受的便利化措施有何区别?

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享受的海关便利化措施不同,高级认证企业信用级别最高,享有的贸易便利化程度也最高,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依次递减。对于高级认证企业,平均查验率、检验检疫抽查率、原产地抽查率是一般信用企业的 20%以下,海关实施 最低的稽查、核查频次,适用 AEO 国际互认安排,可以申请免除海关事务担保等。

RCEP 协定中对快运货物通关时限目标有什么要求?

RCEP 要求缔约国海关在可能的情况下,在货物抵达并且提交放 行所需信息后6 小时内放行。

我国目前海关对快运货物的便利化措施主要体现在跨境电子商务 零售进出口领域,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 口” 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进行申报,传输交易、支付和物流电子 信息,除了经海关查验发现问题需进行后续处理或处置的情形之外, 货到海关监管场所 24 小时内办结海关手续,与 RCEP6 小时通关时限 的要求相比,还有提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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