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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进出口锂离子电池的检验监管要求

作者: 编辑: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发布日期: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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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进出口锂离子电池的检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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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锂离子电池相关的HS编码均已没有检验监管条件,无需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

虽然锂离子电池无需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但是锂离子电池属于危险货物,仍须对包装进行使用鉴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出口锂离子电池联合国编号主要为3480(3481、3536为安装在设备或货运单元中的锂离子电池组,不予赘述),运输名称为“锂离子蓄电池(包括锂离子聚合物电池)”,类别为9类,采用II类及以上包装,特殊规定为188\230\310\348\376\377\384,包装导则为P903\P908\P909\P910\LP903\LP904。

01包装形式

锂离子电池包装可采用桶、箱、罐等多种形式,常见的有纸箱、胶合板箱、木箱等形式。实际操作中,锂离子电池采用纸箱包装时,纸箱堆垛于托盘上,形成成组货物,由叉车对整托进行集装箱装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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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成托的锂离子电池

02特殊规定

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锂离子电池需要满足多项特殊规定和包装导则的要求,主要内容为预防电池在容器内移动或位置变化造成损坏;必要时安装通风装置;总重12KG以上的锂离子电池要有坚硬的外容器,放置在托盘上,电极不得承重;2011年12月31日后生产的锂离子电池需在外部标记瓦特—小时比率等。

03标记要求

内装锂电池和电池组的包件除以内装物的正式运输名称或联合国编号做出标签或标记外,还需要进行两种标记,分别是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标记与锂电池标记。标记应显而易见、清晰,并能承受露天暴露而不明显减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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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类危险品标记与锂电池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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