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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汽车申报小贴士

作者: 编辑: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发布日期:2022-11-11
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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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汽车入境前,生产商或其代理人应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取得3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在口岸入境环节,海关要验证车辆CCC认证证明材料。

获证汽车

获证汽车是指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汽车,包括中规车、获证改装汽车、平行进口汽车和单车认证汽车。

获证改装汽车是指以改装车名义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汽车。

平行进口汽车是指商务部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中注明车辆为平行进口的汽车。

单车认证汽车是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注明为单车认证的汽车。

申报小贴士

首先,获证汽车在报关前,报关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车辆识别代号(简称“VIN”)电子清单。现场海关在总署进口汽车VIN管理信息化系统(简称“VIN管理系统”)进行预验证。

其次,报关单位要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货物申报中“产品资质”一栏录入汽车预审备案信息(许可类别代码408)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许可类别代码411),并保证相关许可证类别项下状态栏为通过。

再次,报关单位的申报品名、预审备案信息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一致,车辆申报的品名与《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一致。

非认证范围汽车

非认证范围汽车是指《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非认证产品范围的汽车。

申报小贴士

报关单位在报关系统中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机场专用车辆(87021020、87059080除外)应提供进口商和机场有关部门出具的自我声明(保证车辆属专用车辆、只在机场内部使用,不上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不上公路牌照)。

无需认证汽车

0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

0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车辆

03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期满回国自境外携带入境乘用车(M类汽车)

04我国驻外留学人员期满回国自境外携带入境乘用车(M类汽车)

05企业和个人自境外以自用名义申请入境,减免关税的乘用车(M类汽车)

06政府间援助、赠送车辆

申报小贴士

对于政府间援助、赠送车辆,报关单位应在报关系统中上传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免办类汽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汽车;

(二)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汽车;

(三)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其他类型汽车

其他类型汽车包括境外人员自带和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自用入境汽车(非减免关税的)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公告中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申报手续的汽车。

申报小贴士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公告中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申报手续的汽车:对ATA单证册项下的车辆,按相关规定审核。出口后退运入境的车辆,按退运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报关系统中企业上传的原出口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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