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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消防产品都要有3C认证吗?

作者: 编辑: 来源:合肥海关12360服务热线 发布日期:2022-11-08
信息摘要:

消防产品强制检验

强制检验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而作出的。对于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或暂未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由国家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

虽然取消了13个产品类别的强制性认证,但仍然有3个产品类别需要强制性认证,具体包含产品如下:

1.灭火器

2.火灾探测器(如烟雾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

3.火警装置

4.应急照明产品

5.消防安全标志

6.消防逃生产品(例如逃生梯或滑梯)

7.自救用呼吸保护装置

当然,这类取消了强制性认证的制造商也可以申请自愿认证。

部分消防产品取消强制性认证后常见问题分析

01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转自愿性认证后如何使用标志?

2019年8月1日后,相关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已经注销作废。原强制性认证证书和CCC标志不得继续在新出厂销售的相关产品上使用,只能用于2019年8月1日之前的签订合同的工程或项目验收。如果已经转换为自愿性认证,原来的身份流向信息制度和流向信息标识仍将继续按照新的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执行。

02自愿性认证证书是否可以在消防产品信息网查询?

在评定中心获证的产品,原强制性认证证书信息仍可在消防产品信息网查询,但证书状态都处于“注销”或“作废”状态。新的自愿性认证证书,需在自己企业账户内进行转换确认后才能完成。

03获证的消防产品认证信息都能在消防产品信息网查询吗?

目前只有评定中心发证的消防产品证书信息能够在消防产品信息网查询,其他认证机构发证的产品只能在自己的网站平台查询。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https://www.119.gov.cn/)首页消防产品信息查询系统可快速查询证书状态及其他相关信息。

海关进口消防产品三部曲:报关—检疫—检验

在进口货物日益繁杂的今天,保障进口消防产品质量安全是海关商品检验的重要工作之一。比如说在2020年8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第98号公告——关于发布《进出口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自动取样法)》等58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其附件第11条《SN/T3244-2020 进口消防产品检验规程 手提式灭火器》自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01报关

按照申报品名,对照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确定是否属于21大类中的消防产品,再对照界定表或认证实施规则中表述确定是否在目录内。

目录内产品申报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属性栏选择“11-3C目录内”,许可证信息添加“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并填写证书号。

目录外产品申报时选择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属性栏选择“12-3C目录外”,备注栏需备注:411/410不适用强制产品认证。

02检疫

为维护国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进口货物到达口岸时,海关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实施检疫。特别是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卫生检疫尤为重要。如果进口消防产品使用了木质包装,还要进行植物检疫。

03检验监管

以手提式灭火器为例,一般情况下,海关工作人员按照《SN/T3244-2020 进口消防产品检验规程 手提式灭火器》中的总要求,包括对进口消防产品的安全要求、性能和结构要求、环境保护要求,采用符合性验证模式或抽样检验模式进行检验监管。

部分消防产品涉及《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压力容器,进口至我国使用的压力容器的境外生产企业,需要获得许可,即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特别提示: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规定,旧压力容器,属于旧承压容器的一种,在我国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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