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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之边角料、剩余料件的海关监管

作者: 编辑:鹏通进口报关员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2-27
信息摘要: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加工贸易之边角料、剩余料件的海关监管

边角料——申请内销边角料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

(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剩余料件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企业可以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剩余料件结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缴纳不超过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纳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后,海关予以办理:

(一)同一经营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企业的;

(二)剩余料件转出金额达到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50%及以上的;

(三)剩余料件所属加工贸易合同办理两次及两次以上延期手续的;

剩余料件结转涉及不同主管海关的,在双方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转入地海关收取风险担保金。

免于缴纳风险担保金

前款所列须缴纳风险担保金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缴纳风险担保金:

(一)适用加工贸易A类管理的;

(二)已实行台账实转的合同,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

(三)原企业发生搬迁、合并、分立、重组、改制、股权变更等法律规定的情形,且现企业继承原企业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剩余料件结转不受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一贸易方式限制。

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并且总值在人民币1 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二)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海关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三)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要内销的,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退运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相关用语: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容来源:杭州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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